為防止蘭州市城區冬季大氣污染,城關區環保局對污染物排放進行了規定,嚴禁鍋爐企業將鍋爐系統內的有害、有色以及對環境產生潛在污染的廢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、排洪溝污染水體。
城關區環保局要求轄區內凡擁有以煤、油、氣等為燃料的爐、窯和非經營性飲食灶的各級行政、企事業單位、洗浴場所及個體經營戶,在規定時間內對煙塵、噪聲、污水、工業固體廢物等各類污染物的排放情況、污染防治設施及《污染物排放許可證》進行2009年度檢審。燃煤鍋爐使用單位嚴格控制所用煤炭的灰分、硫分,使用硫分低于0.8%、灰分低于18%的質優煤;濕法除塵設施及時補水,防止因除塵設施缺水造成煙塵超標排放,并按時加入固硫劑進行脫硫。不得擅自停運鍋爐除塵、脫硫設施,確保鍋爐除塵、脫硫設施的正常運行,已使用清潔能源燃料的鍋爐不得擅自改變燃料。
另外,鍋爐使用管理單位在鍋爐運行、停爐期間,嚴禁將鍋爐系統內的有害、有色以及對環境產生潛在污染的廢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、排洪溝污染水體。
為防止產生二次揚塵污染,城關區環保局要求燃煤鍋爐使用管理單位對煤場、渣場采取遮蓋或定期噴水防塵等措施,煤炭、煤渣在裝卸過程中進行噴水防塵,鍋爐房應建有封閉儲煤、儲渣場所。
冀公網安備13098102000502號